近期,有媒体刊发文章称,一些旅行社存在假借代为投保、赠送旅游意外险的名义打擦边球,截留保费、虚假赠险、漏保等问题。其实,相关司法裁决早已明确,赠险宣传可构成合同要约,旅行社一旦违约,须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个案不等于所有旅行社代售的旅游保险均存在问题,合理配置保险,依然是守护客人出游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
投保承诺具有合同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这些规定旨在增强旅游者抵御旅途意外风险的能力。实践中,一些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代为投保,或者自行承担保费,将保险作为增值服务“赠送”给旅游者。
所谓代为投保,是指旅行社依约办理投保手续,由旅游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相应保障。根据保费承担方式不同,可分为旅游者自担保费和旅行社承担保费两种模式。无论由谁付费,旅行社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受托义务。
旅游者自担保费时,旅行社对费用收取和投保办理均负有忠实义务。保费既可以在团费之外另行收取,也可以包含在团费之中。去年青海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曾判决这样一起案件,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约定旅游费用不包含保险,单独收取保险费200元,实际投保却仅支出10.2元。旅行社既不能提供多收189.8元的合理依据,也无法解释差额款项的实际用途,法院认定该差额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判令返还。广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有判例,某旅游合同约定团费1200元包含旅游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旅游者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旅行社却未按约投保,导致其家属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令旅行社承担10万元赔偿责任。前一案中的差额退回属于不当得利返还,后一案中的10万元则是因未投保造成的保险利益损失。前一案表明,代为投保中收费必须真实,依据必须明确。后一案表明,旅游费用中包含保险费用时,为旅游者投保构成旅行社的合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依法投保,导致旅游者安全保障落空的,旅行社所需承担的责任远不止退还保费,还应赔偿旅游者本应获得的保险利益。旅行社未依约投保虽省了小钱,却需要为旅游者的意外风险兜底,可谓是“图小利而担重责”。旅行社当以此为戒,合规经营。
合规操作的关键点在哪
即便是旅行社承担保费的赠送保险,也不可以任意反悔。某旅行社在其网站上宣传,旅游费用中包含“赠送30万元户外意外保险”,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后在旅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索赔时发现旅行社未实际投保。法院认定,旅行社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无歧义,符合要约的成立要件。旅游者选择行程并交纳费用后,赠送保险宣传承诺即成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约束力。旅游者遭遇意外,构成十级伤残,因旅行社未投保,旅游者损失了3万元保险利益,法院判令旅行社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记载赠送保险的网页广告属于旅行社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对内容有不同理解时,应依法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上述案件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赠送保险的网页广告各执一词,解释大相径庭。网页广告属于旅行社单方制作的格式内容,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旅行社需对旅游者的保险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案例中,制式旅游合同中虽载明“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委托出境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字样,游客未明确书写“同意”,但旅行社已手写保险公司、险种、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赠送”等内容。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达成投保合意,旅行社承诺赠险却未实际投保,应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即使已从侵权第三方获得赔偿,也不当然丧失基于旅游合同主张保险利益损失的权利,因为两种给付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内容不同。可见,赠送保险的承诺应结合交易背景和交易过程具体认定,但是赠送绝非无须兑现。旅行社应当严守承诺,言出必践。
旅行社的合规操作是把提示告知、授权确认、投保办理、保单交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投保前,应以书面或可保存的电子形式确认保险公司、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费承担及主要免责事项,取得必要授权和同意。收取费用应明码标价、账目清楚,不得借代办之名截留差价。出团前还应复核投保是否生效,发现漏保、错保应及时补正。投保后,应核对被保险人名单、身份信息、保障期间,及时向旅游者交付可验真的保单及相应票据,并妥善保存授权、缴费和投保记录。赠送保险的承诺一旦做出就需要切实履行,旅行社应当摒弃侥幸心态,也不可将退费作为免除责任的万能钥匙,否则需要为旅游者的损失兜底。
让旅游者安心配置保险
对旅游者而言,不能仅凭“团费含保险”“报名赠保险”等字样,来判断保险保障是否已充分落实。参团报名时,旅游者应敢于追问,问清楚谁投保、保的谁、保什么、保多少、保多久、保单如何领取等。此外,旅游者还要区分旅行社责任险和个人意外险,前者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后者是旅游者旅途安全的有力保障,两者不能混同,更不能相互替代。旅游者应警惕旅行社张冠李戴,旅行社责任险保单不能证明已经为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旅游者拿到保单后,还应核对保单中的姓名、证件号码、保额和期限,通过保险公司官方渠道验真。同时保存广告页面、旅游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和相关票据,做到事事留痕,避免发生旅游纠纷时无从举证。
推动旅行社代为投保规范开展,既是化解旅游风险的具体举措,也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旅行社应将代为投保定位为抵御风险的重要一环;应加强内部检视,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职业素养,严守诚信经营底线。文化旅游、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推动电子旅游合同与投保系统有序衔接,实现投保信息可查询、业务过程可回溯,并依法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旅行社要健全管理制度,行业要强化协同自律,监管部门要精准发力,不断提升旅游者安全感与经营者信誉。以放心消费为抓手,释放旅游消费活力,以安全保障护航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让旅游者安心出游、舒心消费。
(杨洪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