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期,一些针对老年人的低价旅游团衍生出非法“产品溯源游”问题:个别企业以低价组团为饵,在行程中安排游客参观生产企业,继而封闭集中营销,将普通商品高价兜售给老年游客。据央视财经报道,某旅行社推出的一日游产品,对外标价168元/人,实际仅收80元团费,核心环节却是参观酵素工厂,在“休息室”内推销酵素饮料,不少老年游客高价购入后引发消费纠纷。同类“套路”在多地反复上演,单场销售额动辄数十万元。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穿透经营形式,认清其违法本质,压实包括旅行社在内的各方责任,依托多方协同实施全链条治理,筑牢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
第一,非法“产品溯源游”本质上是披着旅游外衣的合谋式商业欺诈。
“产品溯源游”表面上是组织游客参观车间、见证生产过程,实质上是借参观营造产品可靠、功效显著的假象,依托旅游场景实施虚假宣传与商业欺诈。其运作链条环环相扣:上游,生产企业提供场地、定制包装,打造规范可信的场景;中游,营销团队针对老年人消费心理,设计行程脚本、制作夸大功效的宣传材料;下游,旅行社招徕游客,将老年群体定向导入工厂、展厅、专属“休息室”等封闭营销场景。低廉团费正是依靠上游商品销售的高额利润“补贴”,企业、营销团队、旅行社按约定比例瓜分收益。对于购买高价产品的游客而言,这场旅行根本谈不上“低价”。
这类非法活动刻意制造“合规假象”。旅行社资质齐全、签订合同,企业证照完备、产品有生产许可,各经营主体拆分签约、分开收款,规避监管,部分还贴上红色旅游、乡村振兴标签,博取信任。
其目标精准锁定老年人,本质是针对老年群体认知特点实施的信息围猎:前期,以游览、赠品、集体活动拉近游客心理距离;中期,借助车间参观、合影制造“眼见为实”的暗示;后期,转入封闭空间进行集中宣讲。从生产设备、原料展品,到“企业负责人”“技术专家”,全是营销“道具”。成本低廉的普通产品被包装成调理身体、延年益寿的“保健产品”,其行为已远超一般“商业夸大”。可见这一模式自始至终带有诱导老年人“错误处分财产”的主观意图,属于多方合谋的欺诈行为。
第二,构建多方协作的全链条治理体系,破解监管难题。
正是上述多方分工、环环配合的运作模式,让非法“产品溯源游”极具迷惑性。生产厂家、营销团队、旅行社深度捆绑,但链条各主体分属不同主管部门,注册地也往往跨区域,催生分段监管难题。从监管主体看,涉及多个部门;从违法事项看,涵盖不合理低价组团、虚假广告、功效虚假、违规安排购物等;从地域看,经营主体常为异地注册、跨区域活动,提高协同执法难度与消费者维权门槛。
现实实践中,分段监管极易形成盲区。灰色链条各方还可以相互推诿,主张自身仅提供场地,或仅负责组团、仅承担运输,否认参与整体营销,甚至自称“受害方”。可见,整治非法“产品溯源游”不能靠单一部门、单一地区“单兵作战”,必须建立多部门联动、跨区域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打通监管断点,有力打击这一违法违规现象。
第三,突出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完善消费者救济路径。
个别旅行社是非法“产品溯源游”违法链条的引流入口,若无旅行社组织招徕、输送游客,上游虚假营销便无从落地。全链条治理的第一道关口,就是压实旅行社的审慎审查义务、落实共同侵权责任。旅行社收取人头费、分享商品销售提成、深度参与商品营销,早已超出单纯旅游服务范畴,已经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在制度层面,一方面,要拓展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重点是将旅行社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依据民法典中的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引入过错推定规则。由旅行社举证证明,其事前已对参观点位、推介产品开展全面核查,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老年游客可直接向旅行社主张赔偿。对于主观明知违法仍组织此类行程的其他主体,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四,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构建跨部门和跨地区协同机制。
责任制度的构建旨在解决源头准入与损害兜底问题,想要及时识别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固定违法证据,还应该破除各部门的“数据孤岛”。应搭建跨部门、跨区域风险共享平台,归集旅行社备案信息、电子行程单、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文书、资金流向等多维度数据。运用大数据对涉及低价团、老年客群、固定工厂参观三类情形的旅游线路开展“自动画像预警”,抓取宣传话术中的虚假功效宣传证据。同时,完善线索移送、联合办案机制,打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道,强化对违法活动的全过程管控。
第五,构建信用长效约束机制,防止违法经营主体“换壳”再犯。
强化归责制度和行政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查处单起案件,但是这类违法主体规避监管的手段也多,仅依靠一次性行政处罚难以根除乱象。一些经营者在一次处罚后,常常通过注销旧公司、新设主体、更换品牌等方式卷土重来。因此,在案件办结之后,还需要依靠信用惩戒,延伸监管链条,形成长效约束。对多次组织非法“产品溯源游”的旅行社及其经营者,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记录与质量保证金管理、经营许可审批直接挂钩;对参与诱导营销的导游、领队实施信用记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件;对涉事生产企业、营销团队,同步归集至市场监管失信名单,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一并纳入管理,防范违法主体“脱壳跑路”。总之,要推动失信信息在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电商平台互通共享,持续放大监管威慑效应。
(唐莹瑞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