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本质上是一个生产系统,农户既是农业生产的直接经营者,也是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由于力量分散、保护意识不强、开发能力不足等原因,农户从遗产保护利用中分享的收益有限,直接影响了他们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因此,推动农业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亟须构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尤其要让农户从遗产保护利用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当前,利用农业文化遗产景观资源发展旅游,已成为大多数遗产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遗产多元价值的重要途径。农业景观已经成为一种能够产生收益的资产和商品,但如果农业景观资源被无偿消费,这既是对农业景观的主要创造者农户权益的无视,也埋下了矛盾的种子,不利于景观的可持续利用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对稻作梯田农业文化遗产地的调查发现,在旅游开发中,主要矛盾关系有:一是小农户与大企业之间的矛盾。一些地方将梯田景观集中且观赏度较好的区域划为景区进行开发并收取门票,负责运营的多是政府平台公司或者外包的专业旅游公司,这些公司有着较强的专业优势,在游客接送、餐饮住宿等方面与当地农户产生了强势竞争关系。二是本地人和外地人之间的矛盾。很多外地老板到遗产地投资,租赁当地农房建设客栈或民宿,其在网上销售、内部装修、服务质量等方面都显著优于本地村民开办的客栈。不少本地村民由于缺乏竞争优势、运营能力或者启动资金,只能将自家房屋出租,收取看起来稳定但十分有限的房租收入。三是不同村庄之间的矛盾。甲村的梯田由于地形特点或者集中连片而吸引较多游客前来观赏,而游客需要经过乙村才能进入甲村,游客只是路过乙村而没有形成有效消费,但会增加乙村的道路维护等成本,这势必造成村庄之间的矛盾。四是农户之间的矛盾。部分农户开办客栈依托的是全村老百姓共同创造的梯田景观,但其经营收益并没有反哺给同村其他农户,势必造成其他农户的不满,若其他农户将梯田撂荒,不免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有效解决上述矛盾,亟须探索构建农业文化遗产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联结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政府要发挥规划、指导、服务、协调等职能,处理好短期效益和长期可持续的关系。要做好系统设计和整体策划,明确核心区域和辐射区域,规划重点旅游路线,既保障游客的旅游体验,又照顾到不同区域的发展需求。做好运营指导,哪些项目适合企业经营,哪些项目要留给村集体和农户经营,要有指导性目录,既要防止企业与村民过度争利,也要防止村庄单打独斗无序发展。要做好旅游经营管理培训,不断提升农户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做好统筹协调服务,从顶层设计上谋划差异化、一体化发展道路,做好协调工作,防止村庄之间、乡镇之间,甚至县域之间的无序竞争。
二是大力提升村集体的组织和运营能力。引导村集体成立旅游协会、旅游合作社等,制定共同遵守的规则,鼓励良性竞争。对于外地人租赁村民农房开办客栈的,要让外地投资人知晓房屋改建标准、环保要求、村规民约等,防止私搭乱建、随意排污和干扰村民正常生产生活。提升村集体自身运营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村庄自主开发、整村运营,提高农户的受益面。要合理引导村庄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以景观资源、闲置土地、农用设施等入股,村集体要当好农户的代言人,在合作经营中维护村民的权益。要充分挖掘本土资源和乡土文化,发展多样化旅游项目,尽可能吸纳当地村民参与到旅游开发经营活动中。要通过开发特色产品、发展乡村旅游壮大集体经济,并加大对村民的反哺力度。
三是积极探索农业景观的法律权属问题。农业景观是开敞的空间,具有开放性特点,在消费过程中很难进行排他,存在明显的正外部性现象。如果农民创造的农业景观被企业或他人用来发展旅游,而企业或他人并没有对景观创造者额外付出成本,就产生了正外部性。农业景观的产权不清晰是形成多种矛盾冲突的制度性原因。根据科斯理论,解决外部性的重要途径就是明晰产权。为景观权或旅游吸引物权立法已有所呼吁,但是相关研究不足。目前国内学界对环境权(景观权作为环境权的一种)存在争论,现有法律存在空白。国外的法律实践中已有前鉴,如日本“国立景观诉讼案”判决,承认农业景观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从法理上加强对农业景观权益的研究和探讨,早日出台农业景观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
(作者系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