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落实自驾游进境游艇免担保政策 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自驾游进境游艇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驾游进境游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2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自同日起施行。
一、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健康发展,2020年6月18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自驾游进境游艇免担保政策实施以来,共免担保自驾游进境游艇34艘次,累计免除担保金约8.2亿元。该政策的实施免去了企业繁琐的担保手续,减轻了企业担保资金压力,降低了游艇通关成本,促进了游艇产业发展。在风险防控方面,通过完善监管制度,配套运用监管手段,有效防范了自驾游进境游艇不按期复出境的风险。
为服务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需要,做好授权事项实施期限届满后的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若干规定》,明确海南继续实施自驾游进境游艇免担保政策的法律依据,《若干规定》的公布施行将有利于提升游艇通关环节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授权事项。法规运用自贸港法规制定权,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经核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境的自驾游游艇,免予为游艇向海关提供担保。二是明确游艇进出境和停留期间的监管要求。规定自驾游进境游艇应当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在抵达、离开口岸前,向口岸查验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办理进出境手续;规定游艇应当在规定的港口、码头、停泊点停靠,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封存的物品,未按规定申报,不得添加、起卸、调拨物料。
此外,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职责、滞留游艇的综合管控机制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