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恢月案例
据报道,游客通过某旅游网站“秒杀”了某邮轮旅游产品,在提交护照等相关材料时才被该旅游网站告知,10个月的婴儿要按照成人标准收取费用,客人此前预订的双人房需要调换为三人房。而这一规定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网站客服解释说,这是收费惯例,因而不会在售卖时做出特殊说明。客人认为如此收费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该旅游网站表示,游客可以选择退款,但是按照网站的退团规则,游客需缴纳8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游客表示无法接受。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上述案例中,该旅游网站在服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该网站违反了事先告知义务。网站没有事先告知10个月大的婴儿如何收费,这剥夺了游客的知情权。按照通常理解,网站向游客包括未成年游客收取旅游费用,是网站正当的经营行为。但是在收取旅游费用前,网站必须履行事先明确告知旅游价格的义务,比如是否还有其他收费规定。实践中,涉及特殊群体收费,往往是旅游纠纷的热点。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是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的具体表现。
其次,该旅游网站违反了公平原则。上述案例中,即使网站事先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告知10个月大的婴儿参加邮轮旅游必须按照成人标准全额交纳团款,其收费行为仍然值得商榷。因为网站一律按照成人标准收费的做法,涉嫌不公平收费。10个月大的婴儿既不占用床位,也几乎不消耗邮轮的各项资源,如此收费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综上,该旅游网站应做好以下两件事:第一、证明其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笔者以为,以收费惯例为由,证明向10个月大的婴儿收取全额团款的合理性,未免有些幼稚。因为邮轮旅游在我国不过几年的发展时间,根本形成不了所谓的惯例。通常理解的惯例一定是经过长期的经营经验的积累。而且,即使真的是国际惯例,也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要求。所以,以惯例为由收费,不具备说服力。
第二、该旅游网站必须证明收取团款80%的违约金的合理性。游客退团,网站要收取必要且合理的损失,这一点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因为游客预订邮轮旅游后要取消行程,游客的行为属于违约,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常网站要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有以下两种方式:一、预订产品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约定要合理,案例中80%的比例显然过高,游客可以申请法院降低违约金,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性。同时,违约金的约定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事后没有所谓的违约金。二、网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游客的违约行为给网站造成了直接损失。
所以,笔者以为,该旅游网站应当向游客退还全额团款。
此外,结合上述案例,笔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有所作为。邮轮旅游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旅游方式,邮轮公司多为国际企业,本土邮轮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市面上销售的邮轮线路,多为邮轮公司开发策划。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邮轮公司的强势地位。有时,为了开发邮轮旅游市场,旅行社或者旅游网站不得不同意邮轮公司提出的某些不公平条款。
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出手,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约束国际邮轮公司的行为,保护我国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约谈部分国际邮轮公司,责令其对于某些经营行为进行整改,促成邮轮公司和旅游企业签订公平的合作合同。政府的作为,并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而是依法行政。
(作者单位:浙江省旅游局)
(责任编辑 :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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