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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初审 游客有权说"不"

2015年05月26日 11:34   来源:杭州网   魏皓奋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昨初审,将给旅游市场乱象套上“紧箍咒”——

  旅游购物,游客有权说“不”

  购物回扣,导游绝不能伸手

  杜绝导游“零工资”、用游客购物消费来“自创”收入;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拿回扣;游客有权选择不参加旅游购物……昨天,《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提交到省人大常委会,进入初审阶段。条例草案共6章62条,其中不乏一些创新性规定。

  而刚刚过去的今年“五一”小长假,云南导游陈某某因游客购物消费过低而骂人的视频在网上疯传,一石激起千层浪,旅游购物再度成为热点,也让这部“浙版旅游法”备受关注。

  杜绝导游零工资,各类保险要齐全

  《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导游人员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旅游经营者支付导游人员的报酬应当与其服务质量相适应。

  这是《草案》在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作了细化和补充。针对调研中反映的导游人员工资低甚至零工资等问题,《草案》结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了具体要求。

  导游不得拿回扣,佣金应如实入账

  现实中,导游卖力游说游客购物,很大程度上和导游的回扣联系在一起。为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导游不得拿回扣。

  《草案》中提出,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所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且其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二、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得回扣。

  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给付旅行社佣金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入账。

  省人大财经委对《草案》立法调研时,有的地方、部门、企业认为,关于导游工资性收入与获取回扣和佣金,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还需要细化。

  


(责任编辑 :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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