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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2019年旅游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1月07日 10:2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月7日讯 据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消息,为扎实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宣传教育相关工作,落实“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有效增强旅游从业人员及游客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现发布2019年北京市旅游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一、北京M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督办函》(综执督办函〔2019〕25号)线索,通过调查发现一线上旅游平台上的M旅行店铺主体为境外公司,该公司并未取得我国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M旅行店铺的经营模式为通过线上旅游平台展示产品、M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消费者支付费用,在消费者支付页面显示“商户全称”为M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招徕旅游者并收取费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Y旅游(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调查发现Y旅游(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在红旗拉普界碑(口岸)所在县(塔什库尔干自治县)2018年9月1日已经发通知不让参观红旗拉普界碑(口岸),和田博物馆已发通知于9月24日开始闭馆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行程单对包括上述两个景点进行宣传,并在9月27日与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于2018年10月13日组织出行。Y旅游(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五千三百八十一元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马某作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J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案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材料,举报J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缴纳20万质量保证金,目前还是“临时许可证”状态。2018年12月4日文旅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J国旅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要求该公司限期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交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截至2018年12月11日,该公司拒不改正。J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G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游客举报,由G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成团的“欧洲德、法、荷、比、卢五国-莱茵河13日游轮之旅”擅自变更6晚7天的内河游轮行程为4晚5天,经查情况属实。G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H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19年3月19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督办函》(综执督办函〔2019〕25号)相关线索,经查,H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一线上旅游平台上开设的店铺“H旅游”上架旅游产品“香港出发5天4晚赏樱线路(关东游世产-日光东照供+日本三大偕乐园+日本三大瀑布+三大草津温泉5天)”的线路在第四天行程含有原国家旅游局明令禁止不得合作销售的日本APA(幕张APA)酒店,认定H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李某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北京Q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19年 7月23日,《北京晚报》报道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一日游”体验式暗访调查结果,反映游客在北京Q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报团,实际却与北京D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经查,北京Q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元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史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史某某分别作出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北京L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案 

  2019年3月7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导游X举报,称其在给北京L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导游服务期间被该公司要求垫付团款。经查,北京L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导游垫付团款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贾某某作出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W国际旅游集团第一旅游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案 

  2019年3月25日,导游H到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举报W国际旅游集团第一旅游有限公司使用其导游证录入电子行程单,但其本人未给该公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经查,该公司使用H导游证录入电子行程单是因为实际雇佣的导游孙某某未取得导游证,W国际旅游集团第一旅游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杜某某作出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经查,孙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孙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九百元并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九、左某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2019年4月16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市信访办转来宓某某投诉,宓某某称其在京旅游过程中,导游员宣传封建迷信,并且通过套取游客信息与华夏遗珍馆女馆长串通,欺骗游客购买华夏遗珍馆的貔貅等商品。经在电子行程单系统中查询,执法人员发现该团队由北京S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导游员为左某某。经查,导游员左某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属实,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员左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北京S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Z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案件移送书,称2019年10月5日,市交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朝阳区奥林匹克公园地铁站H口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Z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中型普通客车为旅游团队提供旅游服务。经查,Z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三百九十三元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某作出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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